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原浙江省衢县人民法院)
原告:郑XX。
委托代理人:姚向东、郑XX,浙江东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XX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秋涛北XX。
法定代表人:高XX,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XX。
被告:高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XX诉被告杭州XX公司、高XX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杭州XX公司、高XX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收集证据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XX撤回对被告杭州XX公司、高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10元,由原告郑XX承担。
审判员 陈XX
书记员 朱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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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5/18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原浙江省衢县人民法院)
标 的:161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