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县人民法院
原告唐XX。
委托代理人罗超,四川鼎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X。
被告王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XX诉被告徐X、王X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唐XX于2012年8月1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唐XX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自愿处分诉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95元,减半收取2548元,保全费1770元共计4318元,由原告唐XX负担。
审 判 长 何长彬
代理审判员 刘 强
人民陪审员 母XX
书 记 员 赵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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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2/08/16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宜宾县人民法院
标 的:5095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