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足区(县)人民法院
原告韦XX,男,192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
被告重庆市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大足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9XXXX4918-X),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南XX。
法定代表人谷X,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天才,重庆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韦XX诉被告重庆市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大足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韦XX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韦XX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韦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韦XX负担。
审判员 吴XX
书记员 戴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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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27 星期六 16:00:00
审理法院:大足区(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