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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XX与重庆XX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大足区(县)人民法院

原告韦XX,男,192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

被告重庆市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大足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9XXXX4918-X),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南XX。

法定代表人谷X,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天才,重庆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韦XX诉被告重庆市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大足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韦XX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韦XX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韦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韦XX负担。

审判员  吴XX

书记员  戴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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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27 星期六 16:00:00

审理法院:大足区(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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