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原告河北XX公司(原邢台市永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泉南东XX,组织机构代码:745XXXX2677—8。
法定代表人:康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XX,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银鹏,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XX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XX,组织机构代码:715XXXX3246—6。
法定代表人:宋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X,北京市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XX公司(下称“永康XX”)为与被告河南XX公司(下称“华盛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康XX于2014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永康XX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00元,由原告河北XX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明付
审 判 员 王志中
人民陪审员 王清华
书 记 员 孙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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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3/11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标 的:105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