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裁判案例> 土地房产

芜湖XX公司与马鞍山XX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芜湖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赵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清波,安徽耕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

法定代表人:刘XX,总经理。

原告芜湖XX公司诉被告马鞍山XX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丁曲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芜湖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委托代理人沈清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鞍山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公司诉称:2012年1月10日、4月1日,原、被告就被告承建的芜湖市三山区宜居月亮湾保障房14#、15#、18#楼以及芜湖市鸠江区鸠兹新XX租赁达成协议,协议就租用的塔吊型号、月租金、进退场费以及双方权利义务等均作出明确约定。租赁结束后,被告尚欠原告64674元租金未付。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予支付,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拖欠的租赁费6467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913元(自2013年2月1日至2014年8月1日,按年利率6%)。

被告XX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交书面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10日、4月1日,原、被告签订两份《芜湖正达建设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起重机械租赁合同》。1月10日合同约定:被告因工程施工需要向原告租赁起重机械;工程名称宜居月亮湾保障房14#、15#、18#楼;租金计算方式为按月结清;原告指定赵XX为后期服务负责人,被告指定李XX为负责人联系。2013年10月16日,原、被告就上述合同进行对帐,被告尚欠原告44674元,项目报停日期为2013年1月21日。合同约定负责人均在对帐单上签字。4月1日合同约定:被告因工程施工需要向原告租赁起重机械;工程名称鸠兹新XX;租金计算方式为按月结清;原告指定赵X为后期服务负责人,被告指定张XX为负责人联系。2013年1月25日,双方就上述合同进行对帐,被告尚欠原告60000元,项目报停日期为2012年10月21日。对帐单上面加盖“鸠兹新XX第四组项目部专用章”。期间,被告已支付原告400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租赁合同》两份、对帐单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租赁合同真实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现租赁期已届满,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至今未履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赁费64676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自2013年2月1日起至2014年8月1日逾期付款利息1913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马鞍山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芜湖XX公司支付货款64676元及逾期利息191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2元,由被告马鞍山XX公司负担(因原告已预付,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货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丁曲梅

书 记 员  黄文昊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其他土地房产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26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标      的:64676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5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