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裁判案例> 建设工程纠纷

北京XX公司与山东XX公司、陈XX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丘市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XX。

法定代表人周XX,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XX,山东XX律师。

被告山东XX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高新区魏家庄变电站东郊。

法定代表人张XX,经理。

被告陈X,个体业主。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姜海兵,山东言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X,山东言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XX公司与被告山东XX公司、陈XX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砚荣

人民陪审员  李培友

人民陪审员  周XX

书 记 员  马XX

其他建设工程纠纷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5/31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安丘市人民法院

标      的:505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5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