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丘市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XX。
法定代表人周XX,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XX,山东XX律师。
被告山东XX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高新区魏家庄变电站东郊。
法定代表人张XX,经理。
被告陈X,个体业主。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姜海兵,山东言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X,山东言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XX公司与被告山东XX公司、陈XX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砚荣
人民陪审员 李培友
人民陪审员 周XX
书 记 员 马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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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5/31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安丘市人民法院
标 的:505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