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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与淮南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XX,男。

法定代理人:王X战,男,系其父。

法定代理人:余X,女,系其母。

委托代理人:侯健怀,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南市妇幼保健院,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北XX,组织机构代码485XXXX2074-9。

法定代表人:赵XX,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樊XX,该院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诉被告淮南市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计25元,由原告王XX负担。

审判员 汪XX

书记员 章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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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3/12/12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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