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XX,男。
法定代理人:王X战,男,系其父。
法定代理人:余X,女,系其母。
委托代理人:侯健怀,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南市妇幼保健院,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北XX,组织机构代码485XXXX2074-9。
法定代表人:赵XX,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樊XX,该院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诉被告淮南市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计25元,由原告王XX负担。
审判员 汪XX
书记员 章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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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3/12/12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