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汪XX。
委托代理人:黄XX,江苏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雷XX。
委托代理人:程玉逢,上海大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江苏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XX。
法定代表人:雷XX,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雷XX。
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陈XX。
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瞿XX。
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袁XX。
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林XX。
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张XX。
再审申请人汪XX因与被申请人雷XX、江苏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雷XX、陈XX、瞿XX、袁XX、林XX、张XX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通中商终字第01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汪XX申请再审称:(一)我应享有XX公司全部股权,一审判决我享有70%股权,二审判决予以撤销,均属错误;(二)二审认为我享有XX公司70%的股权超出了双方当事人诉讼请求范围不当;(三)请求确认2007年9月16日协议合法有效;(四)二审判决雷XX享有XX公司30%股权,另外70%的股权处于不明确的状况,不利于公司运转,二审判决错误。请求再审本案。
被申请人雷XX提交意见称:(一)2007年9月16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未告知我,合同不生效,对我不具有约束力,原审判决确认我在XX公司的股东身份并享有30%的股权,这是恢复到公司设立时的股权结构状态,判决正确合法,我本诉的诉请即要求确认股东身份及其享有30%的股权;(二)二审认为一审判决确认汪XX享有XX公司70%的股权,超出了双方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应予以撤销。二审判决正确,现汪XX主张享有全部股权,超出了原一审的反诉请求范围。请求依法驳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并在当事人争议范围内进行,这是我国民事诉讼“不告不理”原则。在一般情况下,除非当事人的民商事行为侵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否则法院不应干预当事人自愿行使诉讼权利。如果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未变更,那么就与诉辩主张构成该案纠纷的争议焦点,而争议焦点又构成当事人依法举证、质证和法院依法审理、判决的要点。由此,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未经当事人有针对性的举证、质证和辩论的问题,法院自行认定和判决,极有可能在举证、质证和辩论等问题上,损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违反法定程序。本案中,雷XX的本诉请求为:1、确认其在XX公司设立时所持的30%股东身份;2、XX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汪XX的反诉请求为:要求确认雷XX与汪XX及其后相关股权转让协议,即2010年10月22日及11月8日的股权转让协议均属无效。故二审认为一审在判决主文中确认汪XX享有XX公司70%的股权,超出了双方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正确。至于2009年9月16日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由于一审中双方均未将确认该协议的效力作为独立的诉讼请求,故二审认为各方当事人如认为相应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另行主张并无不当。
综上,再审申请人汪XX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汪XX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陈XX
审判员 葛XX
审判员 陆XX
书记员 陆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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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7/20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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