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董XX。
委托代理人谢浩、张小龙,湖北浩颂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董XX申请认定董XX(××,系董XX之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董XX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董XX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董XX撤回起诉。
审判员 刘X
书记员 陈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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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12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