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XX,男,汉族。因涉嫌诈骗罪,2014年8月1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龙感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6日由黄冈市公安局龙感湖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0月27日由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年12月25日,本院决定对其予以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蒋平华,江苏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黄州检刑诉(2014)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XX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XX、袁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XX及其辩护人蒋平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XX公司与被告人赵XX达成口头协议,由赵XX在江苏介绍客户帮该公司销售生铁。6月30日,XX公司将356.63吨生铁运至江苏省泰兴市,存放在赵XX安排的货场,并先后派遣公司员工李XX、汪XX负责看货收钱。7月13日,赵XX指使员工李XX,将生铁卖给黄XX、陈XX、李XX等人偿还其个人债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XX隐瞒真相,将XX公司价值39.48万元的164.5吨生铁用于个人抵债,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主观恶性小、认罪态度好,且通过其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建议法庭在量刑时减轻处罚,适用缓刑的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XX公司与被告人赵XX达成口头协议,由被告人赵XX在江苏介绍客户帮该公司销售生铁。6月30日,XX公司将356.63吨生铁运至江苏省泰兴市,存放在被告人赵XX安排的货场,并先后派遣公司员工李XX、汪XX负责看货收钱。7月13日,被告人赵XX避开该公司派遣的业务员,指使员工李XX,将生铁卖给黄XX、陈XX、李XX等人偿还其个人债务。7月14日XX公司发现生铁不见后到当地报警,公安机关接警后,追回生铁99.53吨,现金及承兑25万元,余下164.5吨生铁(市场价值39.48万元)未追回。后犯罪嫌疑人赵XX家属赔偿XX公司余下损失款38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XX公司出货磅码单,被告人户籍资料1份。
2、证人证言:
证人陈XX、汪XX、李XX、黄XX、李XX、李XX等人的证言:证实被告人赵XX采用隐瞒的方法,将XX公司的价值39.48元164.5吨生铁指使员工李XX,卖给黄XX、陈XX、李XX等人偿还其个人债务的犯罪事实。
3、被害人李XX的陈述:证实被告人赵XX将其公司的164.5吨生铁诈骗的犯罪事实。
4、被告人赵XX的供述与辩解:证实赵XX将XX公司的356.63吨生铁诈骗来后,指使员工李XX,将生铁卖给黄XX、陈XX、李XX等人偿还其个人债务的犯罪事实。
泰兴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评估意见为:建议对被告人赵XX适用非监禁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XX隐瞒真相,将XX公司价值39.48万元的164.5吨生铁用于个人抵债,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认罪态度好,且通过其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故对其辩护人和泰兴市社区矫正办建议法院判处非监禁刑的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朱 霞
审 判 员 王 中
人民陪审员 杜XX
书 记 员 黄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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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2/27 星期五 16:00:00
审理法院: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