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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粤高法民一终字第251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XX,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XX,广东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XX,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赖初帆,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山市XX公司因与中山市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中中法民一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中中法民一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中山市XX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4897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宗仁

代理审判员  申良洪

代理审判员  黄XX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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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09/01/12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标      的:54897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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