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XX,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XX,广东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XX,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赖初帆,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山市XX公司因与中山市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中中法民一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中中法民一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中山市XX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4897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宗仁
代理审判员 申良洪
代理审判员 黄XX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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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09/01/12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标 的:54897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