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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与滨州百世儿童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潍坊市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XX。

法定代理人王XX。

委托代理人安X、于XX,山东XX律师。

被告滨州百世儿童医院。住所地:滨城区XX。

法定代表人白XX,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高明桢,山东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与被告滨州百世儿童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滨州百世儿童医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XX负担。

审 判 长  吴 超

人民陪审员  宣XX

人民陪审员  李丽珍

书 记 员  张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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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1/13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潍坊市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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