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XX。
法定代理人王XX。
委托代理人安X、于XX,山东XX律师。
被告滨州百世儿童医院。住所地:滨城区XX。
法定代表人白XX,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高明桢,山东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与被告滨州百世儿童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滨州百世儿童医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XX负担。
审 判 长 吴 超
人民陪审员 宣XX
人民陪审员 李丽珍
书 记 员 张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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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1/13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潍坊市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