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原告福建XX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杨XX,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世涌、吴XX,福建丛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XX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林XX。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XX公司诉被告福建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XX公司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建XX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XX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XX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建XX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5475元,减半收取2737.5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黄 艳
书 记 员 金雪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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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1/16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标 的:5475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