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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XX公司与福建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原告福建XX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杨XX,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世涌、吴XX,福建丛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XX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林XX。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XX公司诉被告福建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XX公司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建XX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XX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XX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建XX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5475元,减半收取2737.5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黄 艳

书 记 员 金雪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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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1/16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标      的:5475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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