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蕲春县机关事业单位保险福利管理局与张XX一审民事裁定书

蕲春县人民法院

原告蕲春县机关事业单位保险福利管理局。

住所地蕲春县漕河镇蕲春大道XX。

法定代表人张X,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万隆,湖北亨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XX。

原告蕲春县机关事业单位保险福利管理局与被告张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蕲春县机关事业单位保险福利管理局于2014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因已与被告达成协议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蕲春县机关事业单位保险福利管理局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蕲春县机关事业单位保险福利管理局负担。

审判员   李XX

书记员   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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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09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蕲春县人民法院

标      的:5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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