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X,男,196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涛,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X,男,195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与被告刘X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收取1534元,由原告负担,其余3066元本院退回原告。
审 判 长 寇永利
审 判 员 郭蓉英
代理审判员 赵 欣
书 记 员 周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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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14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标 的:46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