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X(身份证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申铁旗,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诸暨市浮力之舟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XX。
法定代表人:俞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X,绍兴市新世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王XX因与被上诉人诸暨市浮力之舟服饰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4)绍柯知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经审理查明,本案的上诉人王XX应缴纳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为3704元,上诉人王XX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以孔XX的名义代缴了855元,未交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王XX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秦善奎
代理审判员 周 荧
代理审判员 张XX
书 记 员 徐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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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19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标 的:3704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