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裁判案例> 诉讼仲裁

蔡X与苟XX与马XX返还财产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原告蔡X。

原告苟XX。

委托代理人陈剑,海南阳光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XX。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X、苟XX与被告马XX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蔡X、苟XX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马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蔡X、苟XX申请撤回对被告马XX的起诉,系其处分诉权的体现,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X、苟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6560元,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8280元,由原告蔡X、苟XX负担。

审 判 长  羊XX

审 判 员  林宏业

人民陪审员  冯刘邓

书 记 员  林XX

其他诉讼仲裁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4/14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5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