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原告蔡X。
原告苟XX。
委托代理人陈剑,海南阳光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XX。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X、苟XX与被告马XX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蔡X、苟XX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马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蔡X、苟XX申请撤回对被告马XX的起诉,系其处分诉权的体现,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X、苟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6560元,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8280元,由原告蔡X、苟XX负担。
审 判 长 羊XX
审 判 员 林宏业
人民陪审员 冯刘邓
书 记 员 林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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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4/14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