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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XX诉邱XX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邱XX。

委托代理人刘辉,湖南中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邱XX。

委托代理人聂XX,常德市鼎城区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邱XX诉被告邱XX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邱XX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邱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邱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邱XX负担。

审判员  戴XX

书记员  张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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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20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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