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原告:操XX,住安庆市。
委托代理人:程XX,安徽XX律师。
被告:安庆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XX,住所地安庆市棋盘山XX。
法定代表人:钱XX,主任。
委托代理人:郑柏星,安徽XX律师。
第三人:中国XX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大观区XX。
法定代表人:傅XX,董事长。
原告操XX诉被告安庆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XX工伤保险待遇核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操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晋 德 忠
审 判 员 李 蕊
人民陪审员 孔 祥 武
书 记 员 祁XX(实习)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其他医疗纠纷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7/26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