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X,女,1967年4月10日出生。
原告陶XX,女,1989年8月5日出生。
原告陶XX,女,1990年12月12日出生。
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轶超,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陶XX,男,1964年8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XX,女,1967年11月10日出生。系被告陶XX之妻。
原告刘X、陶XX、陶XX与被告陶XX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陶XX、陶XX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轶超、被告陶X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X、陶XX、陶XX诉称,原告刘X与陶XX原系夫妻关系,原告陶XX、陶XX系原告刘X与陶XX的婚生子女,被告陶XX与陶XX系兄弟关系。陶XX于1996年因病去世后,被告将分给陶XX的宅基地及责XX侵占。经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被告拒不返还。故我们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侵占的宅基地及责XX。
被告陶XX辩称,1、1980年我们父亲陶XX在与三原告所争议的宅基上的建起住房,当时陶XX年龄只有13岁;2、1988年原告刘X与被告弟弟陶XX结婚与父母亲一起生活,婚后生育原告陶XX和陶XX,但原告陶XX出生不久由被告的大姐抱走哺养;3、1996年农历正月初三,陶XX因病去世,我承担了当时所需的埋殡费。当年农历三月,原告刘X带着女儿原告陶XX改嫁他人,并带走各自的责XX;4、被告的弟弟陶XX是1996农历正月初三去世,而宅基地证件中发证日期是1997年10月22日,故该宅基地使用权应属于被告父母享有;5、原告刘X带着原告陶XX改嫁至今已16年,原告陶XX被抱走哺养至今已22年,在这期间,三原告从未提出过要回该宅基地使用权;6、自被告弟弟陶XX去世及原告刘X改嫁后,该宅基地由被告的父母使用居住,且被告陶XX赡养父母直到给二老送终,期间所产生的费用由被告一人负担。三原告从未对被告的父母尽到任何义务。综上所述,三原告与被告陶XX所争议的宅基地使用权应归被告享有,因此,法院应依法驳回三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1988年原告刘X与陶XX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女儿,即长女原告陶XX和次女原告陶XX(现二人均已成年)。陶XX婚后随父母一起共同生活,三原告均系平顶山市湛河区曹XX村民。原告陶XX出生后即由亲戚代为抚养至今,其户口落户于被告陶XX家。1994年3月15日经本市湛河区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后,将陶XX与父母一起共同居住的位于平顶山市湛河区曹XX内面积为271.25平方米宅基地登记在陶XX名下,并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但该证由被告陶XX领取。1996年农历正月初三,原告刘X丈夫、即被告陶XX的弟弟陶XX因病去世,不久原告刘X带着原告陶XX改嫁到同村生活至今。2011年3月份,被告陶XX擅自将登记在陶XX名下的宅基地上的房屋全部拆除,并用石头及水泥垒起地基,但未在该地基上建房屋。原、被告双方为此产生纠纷,三原告诉至法院。诉讼中经本院多次主持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湛河分局出具的土地登记使用者审批表、土地登记卡、湛河区曹镇乡陶寨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两份;被告提供的平顶山市湛河区曹XX委会出具的证明三份、陶XX、陶XX承包责XX书和本院依职权调取湛河区曹镇乡陶寨村村民陶XX提供的分地单五份和询问笔录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相关证据已经法庭质证,证据之间互相印证,具有证明效力,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犯。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用和使用的权利。本案中,原告刘X的前夫陶XX经合法登记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在陶XX去世后其家庭成员即原告刘X、陶XX、陶XX依法可继承该宅基地上房屋,同时取得该宅基地使用权。被告陶XX擅自将宅基地上房屋全部拆除,并重新建起地基的行为,已侵犯了三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应当将侵占的宅基地返还给原告。故原告要求判令被告返还宅基地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责XX的请求,因该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对此,本院不予处理。为了社会的稳定和谐,维护公民对集体土地的合法使用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陶XX于本判决生效时将登记在陶XX名下的位于平顶山市湛河区曹XX内(地号为02-26-236、面积为271.25平方米)的宅基地返还给原告刘X、陶XX、陶XX使用。
二、驳回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陶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齐XX
审 判 员 高 磊
审 判 员 马XX
书 记 员 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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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2/20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