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XX,男,194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巍,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丰县中医院,住所地:清丰县XX。
法定代表人:张XX,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刘XX,该院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诉清丰县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XX于2014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XX负担。
审判长 王瑞启
审判员 闫军景
陪审员 郝自友
书记员 袁XX
其他医疗纠纷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22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