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原告张家港市XX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沙洲东路3号梁丰商城XX。
法定代表人钱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海,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港市XX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永安XX。
法定代表人李XX,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市XX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XX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港市XX公司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市XX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港市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家港市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季XX
书记员 张XX
其他损害赔偿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05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