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川区(市)人民法院
原告雷XX,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代理人王XX,四川省武胜县万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合川区XX,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希尔安大道中XX。
法定代表人乔XX,合川区人民政府区长。
委托代理人杨智,重庆智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XX,重庆市合川区农业委员会工作人员。
第三人重庆市合川区龙凤镇蔡湾村4组(社)。
负责人唐XX,该组组长。
原告雷XX不服被告重庆市合川区XX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案,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4年7月22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移交本院审理。原告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合川区XX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雷XX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合川区人民区人民政府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理由合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雷XX撤回对重庆市合川区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本院决定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雷XX负担。
审 判 长 刘 东
审 判 员 梁洪川
人民陪审员 龚思国
书 记 员 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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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16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合川区(市)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