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部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XX,女。
原告陈XX,女。
原告陈XX,女。
原告陈XX,女。
原告陈XX,男。
委托代理人杨XX。
被告南部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陈XX,县长。
委托代理人罗X,四川建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洪伟,四川建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蒲XX,女。
委托代理人蒲XX,四川建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XX、陈XX、陈XX、陈XX、陈XX诉被告南部县人民政府房屋产权登记一案,于2014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与第三人达成“由五原告补偿第三人蒲X某人民币50,000.00元后,南部县南XX某号房屋中蒲X某的50%产权的所有权归五原告所有”的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X、陈XX、陈XX、陈XX、陈XX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晓彬
审 判 员 李作勇
人民陪审员 王正明
书 记 员 任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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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5/18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南部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