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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XX等与被告南部县人民政府房屋产权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南部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XX,女。

原告陈XX,女。

原告陈XX,女。

原告陈XX,女。

原告陈XX,男。

委托代理人杨XX。

被告南部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陈XX,县长。

委托代理人罗X,四川建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洪伟,四川建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蒲XX,女。

委托代理人蒲XX,四川建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XX、陈XX、陈XX、陈XX、陈XX诉被告南部县人民政府房屋产权登记一案,于2014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与第三人达成“由五原告补偿第三人蒲X某人民币50,000.00元后,南部县南XX某号房屋中蒲X某的50%产权的所有权归五原告所有”的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X、陈XX、陈XX、陈XX、陈XX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晓彬

审 判 员  李作勇

人民陪审员  王正明

书 记 员  任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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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5/18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南部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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