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叶XX。
委托代理人:竺飞雄,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宝工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XX,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XX,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明,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XX与被告宁波宝工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叶XX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证据保全费1570元,合计1595元,由原告叶XX负担。
审 判 长 毛明强
代理审判员 马 宁
人民陪审员 彭建华
代书 记员 沈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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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3/11/12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