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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XX与宁波宝工电器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叶XX。

委托代理人:竺飞雄,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宝工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XX,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XX,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明,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XX与被告宁波宝工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叶XX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证据保全费1570元,合计1595元,由原告叶XX负担。

审 判 长  毛明强

代理审判员  马 宁

人民陪审员  彭建华

代书 记员  沈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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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3/11/12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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