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土地房产

孙XX与孙XX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XX,男,194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石桥市。

委托代理人侯X(上诉人女婿),男,197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XX,男,197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石桥市。

委托代理人孙继成,辽宁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孙XX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2013)大南民初字第004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孙XX委托代理人侯X,被上诉人孙XX及委托代理人孙继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存在以下问题,一、大石桥市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决定书的送达书中送达人为“张X、崔X”,并无受送达人“孙XX”签名或盖章,上诉人是否收到该决定书,应进一步查明;二、在二审庭审中,上诉人提交一份由大石桥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签章出具的一份情况说明,内容为“关于房屋动迁事宜,我动迁办尚未作出最后书面决定,也没用任何方式向孙XX送达任何动迁手续和征收决定书。…”上述证据与原审认定事实及依据不一致,亦应进一步查明;三、在政府征收房屋过程中,房屋所有权的转移不仅应具备政府下发房屋征收决定书,还应就动迁房屋财产补偿达成协议,并实际补偿完毕,经房屋所有权人确认后,才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以上情形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2013)大南民初字第0044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 判 长  于永威

审 判 员  周启义

代理审判员  段建勇

书 记 员  杨XX

其他土地房产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7/21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