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强县人民法院
原告周XX,男,住陕西省宁强县XX。
委托代理人余X,陕西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XX,男,陕西省宁强县XX村民,现租住汉中市汉台区。
委托代理人张明辉,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X与被告刘X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周XX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XX申请撤回诉讼系自愿合法之法律行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60元,减半收取2580元,由原告周XX负担。
审判员 王新妍
书记员 惠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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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12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宁强县人民法院
标 的:516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