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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XX与韩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陶XX,男。

委托代理人曹永峰,甘肃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韩XX,女。

原告陶XX与被告韩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尹宏杰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XX、赵XX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XX及其委托代理人曹永峰,被告韩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9年9月29日原、被告在凉州区民政局自愿登记结婚,双方均系二婚。婚后,被告总以原告挣钱少等理由嫌弃原告,双方经常发生争吵打架,家庭出现矛盾时,被告动手打人现无法一起生活要求离婚。婚后,原、被告的共同存款均由被告开户存在银行。故起诉,1、依法判处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共同存款20万元。

被告辩称,我与原告从1992年就同居生活,1999年9月29日补办的结婚证。婚后我们的关系一直很好,原告跟我结婚时他的孩子才4岁半,是我一手照顾、拉扯大成婚,现原告提出离婚,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陶XX与被告韩XX于1992年同居生活,1999年9月29日双方在凉州区民政局自愿补办结婚登记,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原、被告和原告的女儿共同生活,双方再未生育小孩。近年来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及经济支出等问题产生矛盾,矛盾未能及时解决。

上述事实,由结婚登记证、房屋产权登记存根、收据;离婚协议、判决书、检查报告单;被告名下的XX银行、XX银行存款单及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陶XX与被告韩XX系自愿登记结婚,证明双方有稳固的婚姻基础。婚后共同生活长,已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双方虽因家庭琐事等问题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并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只要克服自己的缺点,互相体谅仍可共同生活,为维持婚姻家庭的稳定挽救尚未破裂婚姻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陶XX与被告韩XX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陶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尹宏杰

审判员  王XX

审判员  赵XX

书记员  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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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09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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