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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XX公司与菏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监督、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孟XX。

委托代理人:孟XX。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国XX公司。

负责人:贾XX,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培华,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菏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王XX,局长。

委托代理人:朱X,菏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李X,山东XX律师。

上诉人孟XX因被上诉人中国XX公司诉一审被告菏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行政处理一案,不服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年4月20日作出的(2012)菏开行初字第1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孟XX撤回上诉。

上诉人孟XX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胜力

代理审判员  庞 宠

代理审判员  陈希国

书 记 员  杨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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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7/09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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