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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与北京峰业电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凤翔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X。

委托代理人王刚,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北京峰业电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峰业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XX。

法定代表人许XX,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光,北京市京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刘X与被告北京峰业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刚、被告北京峰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X起诉称:2013年6月份,被告峰业公司的项目经理陈志选打电话给原告,要求租赁原告的100T、70T、50T吊车,在其宝鸡XX工地进行起重作业。截止八月份,原告100T吊车工作10个台班,9000元/台班;70T吊车工作13个台班,4300元/台班;50T吊车工作5个台班,3800元/台班;工作结束后,被告公司的项目经理对原告工作量进行了确认。以上租赁费共计164900元,被告至今未付。

原告为证实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了调查笔录、通话记录及《吊车租赁协议》、发票及被告开票资料单、计算清单、证人。

被告北京峰业公司未提供证据,对原告证据质证认为:对于潘XX的当庭证言与庭前调查笔录有矛盾,且证人与原告有利害关系,与被告存在纠纷,不能完全认可,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对于通话记录是在6月6日至6月11日期间,发生在被告与潘XX签订合同之后,实际工作中,被告肯定要直接和驾驶员沟通,因此无法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对《吊车租赁协议》无异议,但恰能证明被告将起重作业全部交由潘XX负责,被告与潘XX存在租赁合同关系;对于发票真实性、关联性有待核查,对证明目的不认可;对开票资料单,真实性无异议,但信息单是向潘XX签发的,与原告无关。

被告北京峰业公司答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租赁合同关系,2013年5月29日,被告与潘XX签订了《吊车租赁协议》,该协议约定被告租赁潘XX的吊车进行宝鸡XX2×300MW机组烟气脱销工程的起重作业施工,并做了详细约定,包括发生事故后的责任划分原则。工作过程中,潘XX的12T吊车下班途中,致被告员工井XX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致其一级伤残,导致被告暂时用潘XX的租赁费代为赔付给了井XX,故暂停对潘XX租赁费用的支付。

经双方质证,本院认定证据如下:证人潘XX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质询,当庭证言与当事人陈述及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原告证据形成证据链,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特征,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以上证据认定,查明以下事实:1、2013年5月29日,被告北京峰业电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甲方)与潘XX(乙方)签订《吊车租赁协议》一份,约定甲方租用乙方汽车吊进行宝鸡XX2×300MW机组烟气脱销工程的起重作业施工,并具体约定了租赁价格、付款结算方式等双方的具体权利义务。

2、潘XX的两台吊车不能满足被告的工作要求,经潘XX介绍,原告刘X到被告宝鸡XX工地施工,截止2013年10月2日,被告在宝鸡XX工地的项目经理陈志选在统计清单上签字确认了原告刘X的工作量:100T汽车吊拾个台班×9000,70T汽车吊拾叁个台班×4300,50T汽车吊伍个台班×3800;即原告刘X的租赁费共计164900元。

本院认为,被告北京峰业电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租用原告刘X的吊车在宝鸡XX工地进行起重作业施工,被告在宝鸡XX工地的项目经理陈志选在统计清单上签字确认了原告刘X的工作量及租赁费,双方形成事实租赁合同关系;对被告辩称其仅与潘XX之间形成租赁合同关系,原被告双方不存在任何租赁合同关系的辩称不予支持;被告签字确认了原告的工作量及租赁费,应当及时向原告支付租赁费,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由于侵权责任纠纷与合同纠纷系两类法律关系,故对被告辩称被告公司暂用潘XX的租赁费代为赔偿伤者、以致暂停支付潘XX租赁费的辩称,本院不予支持。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峰业电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X租赁费1649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何XX

书记员 成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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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1/22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凤翔县人民法院

标      的:1649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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