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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X与欧XX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綦江区(县)人民法院

原告胡X,女,198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巴南区。

委托代理人陶跃明,重庆永登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欧XX,女,199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重庆市綦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X诉被告欧X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X撤回诉讼。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胡X负担(已纳)。

审判员  席世华

书记员  李佳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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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20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綦江区(县)人民法院

标      的:1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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