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首页> 裁判案例>

酒精度156依法不起诉

酒精度156依法不起诉

一、基本案情

李X于2024年12月20日22时许,酒后驾车在北京市西城区某餐厅附近,驾车过程中与孙某停放在前方的车辆发生追尾事故。李X负全部责任,李X在现场等候民警。经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李X血液中含有乙醇成分,其浓度为156mg/100ml。李X查获归案后,已赔偿受损车主损失,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二、辩护意见

李X没有醉驾的主观故意,在停车位意外溜车造成轻微事故。事发后自首、坦白、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李X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大大降低,失去追究其刑事责任的特殊预防意义。本着慎XX原则和宽严相济政策,建议对其不起诉。

三、检察院决定

本院认为,李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鉴于李X归案后如实供述,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规定,决定对李X不起诉。


其他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5/03/05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5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