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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苏12民终380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龙,北京XX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X*因与被上诉人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2023)苏1281民初18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诉讼请求

王X*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卢**承担。事实和理由:1、王X*系为朋友钮某向卢**借款30000元,后钮某“跑路”,王X*在卢**胁迫下出具案涉60000元的借条,卢**并未实际交付60000元;2、王X*在2009年至2013年间共向卢**累计还款44500元,卢**否认还款事实,本案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二审辩方观点

卢**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1、卢**将案涉借款出借给王X*,王X*是否将款项转借给他人与卢**无关;王X*出具借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胁迫情形;从4段通话录音中卢**催要案涉60000元借款时王X*并未否认,可以证明6万元借款卢**已实际交付。2、在4段通话录音中,王X*从未提及已经还过款项等相关事实,也认可卢**所述的从未给过利息。

一审诉讼请求

卢**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王X*立即向卢**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自2008年12月31日至2019年8月20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9年8月21日至王X*实际偿还之日止,按起诉时的LPR的4倍计算);2、王X*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8年12月30日,王X*向卢**出具借条1份,该借条载明:今借到卢**人民币计陆万元正(60000.00元),月付1500元,借期6个月,今借人:王X*,2008.12.30.

一审法院认为与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债务应当及时清偿。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王X*向卢**借款60000元,有卢**提供的借条1份、通话录音4份以及卢**的当庭陈述为凭,依法予以认可。王X*应按约定履行偿还义务。借条中注明月付1500元,即:月利率2.5%,超过相关法律规定,现卢**主张的利息(自2008年12月31日至2019年8月20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9年8月21日至王X*实际偿还之日止,按起诉时的LPR的4倍计算),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王X*的抗辩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难以支持。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七十九条、第六百八十条、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判决:王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卢**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自2008年12月31日至2019年8月20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9年8月21日至王X*实际偿还之日止,按起诉时的LPR的4倍计算)。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50元、保全费820元,合计1470元,由王X*负担。

二审期间,王X*提交其与案外人余X的两段通话录音,证明其只向卢**借款3、4万元,而非6万元。经质证,卢**认为余X未出庭作证,该证据不符合证据形式,且在该份通话录音中,余X表示对于借还款事实均不清楚。本院认证认为,该证据不能达到王X*的证明目的。

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本案借、还款数额应如何认定,应否移送公安机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借条载明的借款数额为60000元,且在通话录音中,卢**向王X*催要60000元款项时王X*对金额并未表示异议并承诺还款。现王X*提出实际借款数额为30000元,并提交了证人钮某的证言、其与余X的通话录音,但上述证据均不能反映王X*与卢**之间的借款事实,故根据现有证据,应认定借款金额为60000元。关于还款金额,王X*虽主张已还款44500元,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且在通话录音中,王X*亦从未表示过有还款行为,故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王X*已偿还案涉借款。另本案并无明确的线索或证据指向涉嫌刑事犯罪,对王X*所提移送公安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上诉人王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上诉人王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吴XX

审 判 员:陈XX

审 判 员:刘 旭

二O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张XX

书 记 员: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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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3/10/24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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