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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纸质劳动合同,也能认定劳动关系!

(特此说明:出于保护当事人隐私的目的,本案中使用的称呼、日期、金额均与原判决进行了调整,不会泄露当事人的任何信息。)

一、案情简介

委托人孙XX于2014年2月1日入职北京某家政服务公司处从事店长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20年2月1日至2023年1月31日,2023年1月31日合同到期后,双方并未再次签订任何书面劳动合同,而是公司强制要求孙XX与第三方公司签订灵活用工协议,直至2024年1月7日。

孙XX在职期间怀孕,但公司却未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给予孙XX相应产假,而是要求孙XX提前工作,且因公司未足额为孙XX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孙XX未能足额领取生育津贴。而孙XX一直要求公司补足生育津贴差额,并补缴社会保险,但均被公司无理拒绝。而公司也因此在工作上处处为难孙XX,包括拒绝支付孙XX提成工资等。

孙XX多次与公司沟通无果之下,遂找到吴X律师团队,希望通过法律途径,采取合法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律师分析

经过对案件的分析研究,吴X律师团队认为,本案的重点是孙XX与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以及劳动关系的起止时间。而孙XX自入职至离职之日,包括与第三方公司签订灵活用工协议期间,其工作内容并未发生任何变化,都是从事店长一职。

本案中,公司认为孙XX因为与签订第三方公司签订了灵活用工协议,且自2023年2月1日起工资也是由第三方公司支付,孙XX与公司间自2023年1月31日后就不存在劳动关系了。但是依据法律规定及客观事实,孙XX虽然与第三方签订灵活用工协议,但其从事的工作、平时的管理仍由原公司安排,与第三方无关,而此种情况一直持续至孙XX提出解除之日。在此期间,并不能仅以第三方公司与孙XX签订的灵活用工协议而否认公司与孙XX之间的劳动关系。

区分劳动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需要进行判断,需要透过现象看本质即确定实际关系而非纸质协议上的关系,实际劳动关系即指员工与公司间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而孙XX自入职以来,虽被公司安排与第三方公司签订灵活用工协议,但孙XX的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等均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第三方公司虽向孙XX支付劳动报酬。但仅凭该证据不足以影响改变孙XX与公司的劳动关系。

基于上述分析,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充足的证据及理论基础作支撑,结合吴X律师团队丰富的庭审经验,最终仲裁委支持了我方观点,成功帮助我方当事人孙XX维护了合法权益。

在劳动争议纠纷中,案件当事人应在产生纠纷时第一时间寻找专业律师的帮助,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案件思路要清晰、案件材料要充分、案件问题要明确,这样才能运筹帷幄之中决胜千里之外。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您的权益,我的责任。若您后续需要法律服务的话,可以联系吴X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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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9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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