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黑06民终1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冠屹,黑龙江庚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XX某肉公司。
案件介绍:
刘X于20XX年X月XX日入职,担任核算员一职,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双方于20XX年X月XX日续签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刘X自入职之日起,遵守单位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但在20XX年X月中旬,公司未与刘X协商的情况下,强制要求刘X交接工作,将刘X岗位变更为生产工人,刘X提出不同意调岗后,双方协商变更岗位未果,公司拖欠工资、停缴社保。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
1.案涉欠付工资、经济补偿金以及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应如何认定;2.案涉欠付工资、经济补偿金以及未休年休假工资的具体数额应如何计算;3.刘X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是否应予支持。
法院判决:
一、维持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22)黑0602民初312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22)黑0602民初312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
三、被上诉人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上诉人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期间的工资13,380.45元;
四、被上诉人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上诉人经济补偿金70,383.9元;
五、被上诉人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上诉人未休年休假工资3,235.9元;
六、被上诉人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上诉人刘X法定节假日工资11,102.18元;
七、驳回上诉人刘X的其他上诉请求。
其他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3/02/13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标 的:145128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