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经努力成功取得评估款项
原告向被告提供地质评估服务的工作,并经过验收,现原告已经完成合同约定的义务,但是被告经原告催告仍不支付款项。无奈原告委托起诉。经我方努力,法院依法裁判。我方成功执行到对应款项。具体如下: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评估费 20000元(人民币,下同)并支付相应违约金(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7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每超一日,按未支付评估费的千分之一支付逾期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7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协议书》(下称《协议书》),约定被告(甲方)委托原告(乙方)承担龙海市东泗中学综合楼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任务。该协议对涉案建设用地评估范围、收费标准、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约定:1、本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费比选中标价为20000元,评估成果提交后随即结清全部费用(第三条3.2);2、甲方(被告)未按合同规定日期及时拨付评估费,每超一日,按未支付评估费的千分之一支付逾期违约金(第五条5.2)。后原告如期完成协议约定工作,并向被告提交《龙海市东泗中学综合楼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且已于2021年3月30日向被告开具金额为20000元的发票。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至今拒付涉案评估费。故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经诉讼途径取得了委托人的服务费。
其他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4/07/07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标 的:20000元
行 业:工程评估服务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