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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争取少刑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豫0527 刑初117号 

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男,1979年8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隐藏],汉族,高中毕业,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B县XX,住山西省XXG街道XX。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犯罪,于2021年10月28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犯罪,经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1年11月12日被内黄县公安局逮捕。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犯罪,于2022年3月16日被内黄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犯罪,于2022年3月18日被内黄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I,河南XX律师。 

内黄县人民检察院以K内检刑诉[2022]L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犯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于2022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M、N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A及其辩护人I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初,被告人A在山西省XX,以食用为目的,收购200余只野兔出售给O,O又将野兔出售给做兔肉生意的P。经鉴定,该野兔属于草兔,被列入中国XX,A非法获利4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A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在审理过程中退出赃款人民币4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A的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告人A及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A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收购、出售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所举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提出A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积极退赃,无犯罪前科并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Q百R十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Q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A犯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A所退赃款40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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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2/08/28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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