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编号:长仲裁字 [2023] 第 1053 号
- 申请人:XXX XX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东风XX,法定代表人 x,委托代理人 x、x(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申请人:XX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经济开XX,法定代表人 x
- 受理仲裁机构:长春仲裁委员会
- 仲裁规则适用:长春仲裁委员会自 2014 年 12 月 18 日起施行的《长春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仲裁程序:普通程序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 2016 年 6 月 2 日签订《产品购买合同》,合同中包含仲裁条款。申请人于 2023 年 11 月 2 日因青岛动力站房涂装 2 - 1、4 - 1 机头轴承故障维修问题向长春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维修费 x 元及承担仲裁费用、律师费用 x 元。
- 仲裁庭组成
- 申请人选定 x 为仲裁员,选定 x、x、x 为首席仲裁员;被申请人逾期未选定仲裁员。
- 双方未就首席仲裁员达成一致,由长春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 x 及被申请人边裁 x,仲裁庭于 2023 年 12 月 6 日组成,首席仲裁员为 x,仲裁员为 x、x。
- 达成和解协议
- 2023 年 12 月 12 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于 2023 年 12 月 19 日向仲裁庭申请根据《和解协议》内容制作不写明事实和理由的仲裁裁决书。
- 《和解协议》内容包括被申请人同意对申请人 2023 年 7 月报修的两台压缩机(系列号 x,x)故障免费维修并提供维修质保一年(自维修完成后双方签署确认文件之日起计算);维修方案采取现场维修,预计 2 个月(2024 年 1 月底)完工;本案仲裁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 维修义务:被申请人XX公司于收到裁决书后对申请人于 2023 年 7 月报修的青岛动力站房涂装 2 - 1、4 - 1 机头轴故障免费进行维修。
- 仲裁费用承担:裁决本案仲裁费 x 元(申请人XXX XX公司已垫付)由申请人XXX XX公司自行承担。
- 裁决性质: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 纠纷解决方式选择
- 本案例中双方通过仲裁解决合同纠纷,并在仲裁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仲裁具有专业性、高效性等特点,对于商业合同纠纷的解决较为合适。双方在仲裁庭的主持下能够就争议事项进行协商,达成和解,既节省了时间和成本,又维护了双方的合作关系。
- 和解协议的效力与执行
- 和解协议在仲裁中具有重要地位,只要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仲裁庭会确认为合法有效。一旦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应按照协议履行义务。在本案例中,被申请人需履行免费维修义务,申请人需承担仲裁费用,这体现了和解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诚信履行协议内容,以避免进一步的法律风险。同时,也提示企业在商业活动中,在纠纷发生后可以积极寻求和解等方式解决问题,以实现互利共赢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