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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XX。

被告人李XX,男,XXX年X月X日出生于江苏省徐州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地江苏省XXXXX。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XX年X月X日被青岛市公安局XXX刑事拘留,XXX年X月X日被取保候审;XXX年X月X日被青岛市XXX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XXX年X月XX日被本院取保候审,XX年X月X日被监视居住。

辩护人高XX、顾振邦,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青岛市市北区XX指控被告人李XX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青岛市XXX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要求对被告人李XX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青岛市XXX检察院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青岛市XXX检察院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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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4/10/23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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