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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地方医院拖欠医疗器械公司货款买卖合同纠纷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原告公司与被告医院签订《政府采购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当事人理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原告按约履行货物的交付、安装等义务,被告也进行验收,且原告提供一年的质保维修,而被告在约定的期限内未完全履行支付货款义务,后经催要仍未支付,其行为明显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且按约支付下欠货款的期限均已到期,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下欠货款539400 元及违约金 89900 元的被告反损失、承担违约责任等在先,其可拒绝被告履行的请求,原告的抗辩理由符合法律 规定,故被告的反合同义务完毕后可另行主张。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二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539400 元及违约金 89900 元;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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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3/06/20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标      的:629400元

行      业:医疗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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