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据法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茂弘律师促二审改判争取补偿金
案情简介
本案中,原告李X在被告A公司上班,累计工作十一年,被告A公司未给李X缴纳社会保险,李X提出离职申请,李X向仲裁院申请劳动仲裁,裁决李X系个人原因离职,无权主张经济补偿,李X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茂弘律师提起诉讼,一审判决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未支持经济补偿,于是李X再次提起诉讼,茂弘律师提交新证据,全力为当事人争取到37380元经济补偿金。
本案焦点
李X和A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A公司是否向李X支付未缴纳社会保险的经济补偿金。
诉讼策略
接受委托后茂弘律师重点对李X和A公司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以及李X辞职原因进行详细了解,对李X的合理诉求进行详细分析,制定切实可行的诉讼策略。
一审庭审中,关于李X要求确认其与A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A公司支付社保补偿的诉求,被告辩称:第一、李X的薪酬按实际工作天数作为劳务报酬考核标准,不存在劳动关系,A公司无需为其缴纳社保,并且李X是因个人不满薪酬待遇提出辞职,李X无权要求公司为其支付社保补偿。
一审判决虽确认了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未支持社保补偿金的诉求,李X提起二审。
二审庭审中,茂弘律师针对李X的合理诉求以及本案焦点提交关键性答辩意见。
第一、向法庭提交仲裁笔录、劳动合同、工作证、薪资流水及一审判决书,证明李X为A公司提供劳动,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A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李X缴纳社会保险;
第二、李X离职是因为A公司一直没有给李X缴纳社保,而并非是因不满薪资待遇而提出离职,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A公司在李X工作期间,一直没有给李X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严重损害李X的合法权益,给李X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因此,A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李X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件结果
二审变更一审判决结果,确认了李X和A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A公司支付李X37380元经济补偿金,庭审结束后,A公司向李X一次性付清37380元补偿金,李X对判决结果很满意,认可茂弘律师的专业能力并表示感谢。
其他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4/07/02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