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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到期迟迟不还,起诉判决返还本金、支付利息、支付违约金、维权律师费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X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XX,广东常成(高新)律师事务

所律师。

被告:江X

被告以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因原告与被告交好,便与被告达成口头的借款约定后,将自己的银行卡出借给被告,并将银行卡密码告知被告,被告根据自身需要直接使用银行卡支取,出借银行卡时间约为一周,银行卡出借期间被告分多笔向多人转款。同时,原告还以现金交付的方式向被告出借部分款项。原告通过出借银行卡以及现金交付的方式累计向被告出借借款本金10 万元。2017 年底,原告因资金周转困难,便向被告催要还款,但被告无力还款,经原告与被告协商,由被告作为主借款人,原告作为保证人,向他人借款,借款本金 10 万元,月利率 3%,借取的款项用来抵偿原告向被告出借的 10 万元。2018 年中旬,被告又找到原告表示其需要再借取部分款项。原告自身资金不足,故经原告与被告协商,由被告作为主借款人,原告作为保证人,再次向他人借款本金 10 万元,月利率 3%,借取的款项以现金的方式交付给被告。另 2018 年至 2019 年期间,原告还陆续以现金方式向被告出借 5 余万元。在借取上述款项后,被告未偿还过任何本金以及利息,每月利息6000 元均由原告代被告向出借人偿还,因每月偿还利息压力过大,导致原告自身生活困难,迫于无奈,原告于 2022 年将自己房子出售,在取得房款后原告将上述借款的本金以及利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一并向出借人还清。2022 年 2 月28 日,经原告与被告核对借款金额后,签订了《借条》。该《借条》约定,被告应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到期时向原告归还本金 28 万元;如被告违约应承担原告为维护权益向被告追偿的一切费用,并承担借款总金额的 30%作为违约金。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向被告催款,但被告一再拖延,至今仍未偿还任何借款本金及利息。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杨X返还借款本金215802元;

二、被告江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杨X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64741元;

三、被告江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按年利率14.8%向原告杨X支付上述第一项借款本金自2024年4月26日起至实际还清该借款本金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四、被告江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杨X支付律师费15000 元

审判员赖伟莲

二O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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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4/04/29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标      的:300000元

行      业:民间借贷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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