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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钢管租赁合同纠纷,成功为企业挽回损失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工地钢管租赁合同纠纷
开发商甲公司将某工程项目发包给实际施工人张XX,后甲公司又与乙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张XX进场施工后,与设备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从设备租赁公司租用钢管、扣件、围挡等周转材料,《租赁合同》上有乙公司的印章及张XX个人签字。项目完工后张XX与设备租赁公司签署结算单并出具租赁费欠条,因张XX未及时支付租赁款,设备租赁共计将乙公司及张XX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及张XX对租赁费承担连带责任。

在一审败诉的背景下,耿律师接受施工单位乙公司的委托,从民法典及合同通则司法解释的角度向法院阐述说明代理的法律规定及依据,并提交了相关案例用以支撑自己的观点,经过多次沟通,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完全认可了耿律师的观点,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予以改判,驳回了设备租赁公司对乙公司支付租赁费的诉讼请求。

耿律师代理的案件取得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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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4/04/14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标      的:450000元

行      业:建设工程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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