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一审败诉的背景下,耿律师接受施工单位乙公司的委托,从民法典及合同通则司法解释的角度向法院阐述说明代理的法律规定及依据,并提交了相关案例用以支撑自己的观点,经过多次沟通,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完全认可了耿律师的观点,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予以改判,驳回了设备租赁公司对乙公司支付租赁费的诉讼请求。
耿律师代理的案件取得胜诉。
其他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4/04/14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标 的:450000元
行 业:建设工程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