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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小龙律师近期刑事辩护案例之诈骗罪数额巨大成功争取缓刑

五常市人民法院

马小龙律师近期刑事辩护案例之诈骗罪成功争取缓刑

案号:(2024)黑0184刑初58号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本案基本事实:

犯罪嫌疑人**曾任职于中XX公司,离职至案发一年多的期间通过其好友**具备的购油资质而继续从事柴油买卖经营活动。犯罪嫌疑人**曾于2022年2月1日联系被害人**称柴油价格即将上涨是否提前购买柴油,随后被害人**向犯罪嫌疑人**转账24.8万元购油款。犯罪嫌疑人**收到购油款后虽购买了柴油但将柴油交付给了其债权人***。受害人**曾多次向犯罪嫌疑人**索要柴油,犯罪嫌疑人**均找各种理由推脱并未交付柴油。受害人**曾提出退款,犯罪嫌疑人**答应了退款但最终未将购油款退还。随后受害人**于2023年4月报警,五常市公安局将犯罪嫌疑人**因涉嫌诈骗罪于2023年4月14日将其抓获。2023年10月18日五常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于2024年2月5日指控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依法向五常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出具量刑建议书建议量刑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

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

    办案经过:

辩护人马小龙律师在接受犯罪嫌疑人家属委托后第一时间便前往五常市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基本事实后安抚了犯罪嫌疑人的情绪,并向五常市人民检察院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在审查起诉阶段查阅本案卷宗及起诉书后敏锐的发现本案存在的疑点。首先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嫌疑人隐瞒其已在中XX公司离职的事实,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虽未明确告知被害人其已离职这一信息,但犯罪嫌疑人在客观上仍可通过其好友所具备的购油资质进而实施买卖柴油交易的行为。其次针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编造柴油即将上涨而欺骗被害人向其购买柴油的事实,辩护人通过国务院官方网站查阅到2022年2月3日24时国内成品油价格确实系按机制上调,即犯罪嫌疑人并非捏造柴油上涨的事实骗取被害人购油款。由于本案与一般的民事纠纷具有高度的相似性,犯罪情节轻微并不具备一般诈骗罪所产生的社会危害性。辩护人于第一次开庭前与公诉方积极沟通并表明辩护观点,得到了检察院的充分认可,因此公诉方修改了量刑建议,从建议量刑五年修改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最终五常市人民法院采纳了该量刑建议。本案取得了理想的辩护成果。

      案件结果(判决书内容):

被告人**以非法占有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虚构油价上涨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不予认定。考虑被告人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弥补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意见,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故判决如下:被告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审判长:高芳

人民陪审员:杨XX 

人民陪审员:王XX 

                     二O二四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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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4/05/29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五常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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