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XX
不起诉决定书
沧新检未刑不诉〔2024〕3号
被不起诉人:郑X,男,200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学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3年1月30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取保候审。
法定代理人:李X,系郑X之母亲。
辩护人:王艳翠,河北恭惠律师事务所律师,由沧州市新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本案由沧州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X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23年10月26日移送审查起诉。
案发经过:2022年9月16日22时许,在沧州市新华区百合世嘉小区西XX,刘X因车辆进入小区问题与保安周XX发生口角。期间被不起诉人郑X骑电动自行车从小区西门欲驶出小区,与刘X碰面时,二人因避让问题发生口角引发打架。打架过程中,郑X与刘X摔倒在地,郑X骑在刘X身上,最终导致郑X脸部受伤、刘X双侧肋骨骨折。经司法鉴定,郑X之损伤评定为轻微伤,刘X之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郑X与刘X已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书证:轻伤害案件和解书、赔偿协议履行证明、谅解书、抓获经过、破案报告书、违法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社会调查报告、户籍信息;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勘验笔录。
办案经过:2023年11月1日,辩护人与郑X及其监护人签订法律援助手续,告知案件办理流程及权利义务;2023年11月8日,辩护人到新华区检察院提交委托代理手续,阅卷;2023年11月22日,辩护人与受援人郑X及其监护人核实案件情况。经阅卷并核实案发情况,辨认人认为,可以对郑X作罪轻辩护。因郑X系未成年人,且本案事出有因、系偶发案件,案发后已经赔偿受害人且达成了谅解协议,结合本案的特点,辩护人提出建议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意见。2023年12月2日,辩护人与承办人员沟通案件情况,提交了书面法律意见。
案件结果:检察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法律意见。检察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初犯、偶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郑X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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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XX
2024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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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4/06/11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