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行区
首页> 裁判案例>

交通肇事罪涉嫌逃逸案件——不认定逃逸情节

2021年11月某日,被告人张X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由南向北行驶至省道238线某路段,与王某由北向南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死亡,双方车辆受损。张X在发生事故时,由于天气和时间原因,并未感知到发生事故,在行驶一段距离后,发现车辆后视镜破损,遂在服务区(由于车辆过长,省道狭窄难以掉头)内掉头,返回案发现场,积极参与救援。在事故认定初期,认定张X行为构成交通肇事案件中逃逸情节。认为张X应当承担案件的全部责任。后经过律师参与调查,对张X责任以及事实提出证据,交警部门认定张X不构成逃逸,认定张X承担主要责任。但张X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认定张X是逃逸情节,从而不履行赔偿责任。由于张X自身条件困难,并不能给受害人家属赔偿,所以案件民事部分诉至法院,和刑事案件部分一并处理。

本案中,有二个争议的地方,1、张X的行为是否构成逃逸?2、保险公司单方面口头告知的拒赔行为是否合理?

笔者作为张X辩护人及刑事附带民事部分代理人意见:1、被告人不存在逃逸行为,事故发生时,根据律师提供当时的天气、视线等证据,以及走访现场同时段视线视频证据,认为张X发生事故天气为大风,同时段视线模糊,视野不清楚。张X在发现后视镜破损后,第一时间认为不可以掉头,可由于车身过大,道路较窄。(笔者提供了道路横距测量证据/车身长距离证据)认定张X主观上认识错误,但并不是逃逸心理。逃逸情节认定应当满足主观上逃避司法追究,客观上不履行救助义务。本案中,张X在返回时,途中报警,到达现场后积极救助受害人。(笔者调取了记录、以及张X通话记录).2、公安机关出具事故认定书中认定为张X驶离现场,而且张X如果是逃逸,责任划分应当为全责,并不是主要责任。3、保险公司拒赔行为仅仅是口头告知,应当书面告知。按照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认定为逃逸才是免赔,保险公司解释放大了当事人义务,缩小了自身义务。

笔者在法庭辩论中提及:根据《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据此,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要考虑行为人是否明知造成交通事故,是否有逃避追究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离开现场仅是逃逸的形式要件,不积极施救、逃避法律追究是实质要件。

判决如下:1、刑事责任不认定张X逃逸,但由于张X行为在同等责任之上造成一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刑期交通肇事罪第一阶段量刑且适用缓刑。(逃逸、酒驾等属于交通肇事罪加重情节,一般法定量刑在七年以上)

2、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不认可保险公司的免赔主张。(赔偿数额也是主次责任划分的)


其他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2/06/27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

标      的:100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5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