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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支付订车款后,不想继续购买,代理当事人退还订车款

都匀市人民法院

合同纠纷

(都匀市人民法院(2023)黔 2701 民初 5503 号)

 案情简介

原告拟在被告处购买宝马X2 2021 款 XDrive 曜夜版汽车,并向被告交纳了20000 元的订车款。此后,经原被告双方协商一致,原告不再购买上述汽车,被告在2021年10月29日前将订车款 20000 元退还原告。退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退还原告订车款,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一直表示愿意退还但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

办案经过

原告找到本代理人咨询如何处理,代理人认真了解了案件情况,并给原告分析了案件。原告委托本代理人处理后,代理人收集了证据,根据案件情况制作了民事起诉状、证据目录等到法院立案。立案后,代理人积极与法院对接案件进展情况,在被告未出庭的情况下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诉讼请求,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订车款20000 元,并以尚欠订车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从 2021 年 10 月 30 日起至退还全部订车款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34 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为 167 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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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3/11/21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都匀市人民法院

标      的:2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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