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寨县人民法院
劳务合同纠纷
(丹寨县法院(2023)黔 2636 民初 679 号)
案情简介
2017年至 2018年期间,被告承包丹寨县人民医院修建和西街、十字街等个人民房修建的工程,三原告跟随被告做工,被告承诺给原告一120 元/天、原告二 180 元/天、原告三 130 元/天,做完即支付费用。施工完毕后, 经统计原告一做工 161 天、原告二做工168天、原告三做工6天,被告共应支付三原告劳务费 50340 元,但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劳务费。三原告通过电话以及到被告家的方式多次催收,被告认可尚欠三原告劳务款,也同意支付,但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至今仍未支付三原告劳务费。
办案经过
原告找到本代理人咨询如何处理,代理人认真了解了案件情况,并给原告分析了相关的利害关系、风险等。原告委托本代理人处理后,代理人前往三当事人做工的地方拍照取证并与做工地方的房屋所有权人电话联系、制作询问笔录,确定三原告曾跟随被告做工的事实,此外,代理人还找到当时与原告一起做工的工人,制作了询问笔录等,确定三原告做工事实、做工时间、劳务报酬等事实。在收集相关证据后,代理人根据案件情况制作了民事起诉状、证据目录等到法院立案。立案后,代理人积极与法院对接案件进展情况,在开庭过程中灵活应对。
案件结果
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劳务费共计50340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 50340 元为基数按 3.55%年利率计算从 2018 年 3 月 1 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 1059 元,由被告承担。(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其他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3/12/24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丹寨县人民法院
标 的:5034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