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川0421民初698号
原告:孔XX,女,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米易县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武(特别授权),系四川安宁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XXXX10052881.
被告;李XX,男,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米易县。
原告孔XX诉被告李XX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孔XX与被告李XX于2014年5月18日结婚,2015年7月26日生育婚生子李XX,2020年6月28 日双方协议离婚。双方的离 婚协议约定婚生子李XX由李XX抚养,随李XX一起生活,孔XX不承担抚养费。现孔XX向本院起诉要求变更婚生子李XX归其抚养。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孔XX和李XX的婚生子李XX变更由孔XX抚养,跟随孔XX生活,李XX的抚养费由孔XX自行承担;李XX在不影响李XX学习的情况下,可随时行使探望权。
二、李XX的教育费若每年超过10000元,则凭票据由孔XX和李XX各承担总金额的一半;
三、李XX的医疗费若每次超过10000元,则凭票据由孔XX和李XX各承担该次总金额的一半;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孔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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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2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