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103民初979号
原告:山东省促进就业创业贷款担保中XX,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223号东方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XXXX3513660K。
法定代表人:鲍X,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伟,山东鲁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山东鲁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滨州市XX公司,住所地山东滨州高新区小营办事处新五路388号龙城XX。
法定代表人:苏XX,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滨州XX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高新区创新路1号公共服务服务中XX。
法定代表人:齐X,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齐X,男,198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
被告:牛XX,女,196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
被告:任XX,男,198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
被告:王X,女,198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
被告:刘XX,女,198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
被告:苏XX,女,198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
被告:王X某,男,198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
原告山东省促进就业创业贷款担保中XX(以下简称“山东促业中心”)与被告滨州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滨州XX公司(以下简称“云脉XX”)、齐X、牛XX、任XX、王X、刘XX、苏XX、王X某追偿权纠纷一案,山东促业中心于2020年1月19日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山东促业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伟、陈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公司、云脉XX、齐X、牛XX、任XX、王X、刘XX、苏XX、王X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与诉讼,不影响案件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促业中心当庭明确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滨州XX公司支付原告代偿款XXXX元;二、判令被告滨州XX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全部代偿款XXXXX元为基数,自代偿之日2019年11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三、判令被告滨州XX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XXXX元,即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四、判令被告滨州市XX公司、牛XX、齐X、任XX、王X、刘XX、苏XX、王X某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判令被告有权对被告牛XX所提供的坐落于滨州市房屋(XXXXXX)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六、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为:2018年11月30日,被告滨州XX公司(下称“云脉XX”)与XXX(下称“XX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18年小微滨分法借字第XXXX号),合同约定被告云脉XX向XX银行借款XXXX元,期限壹拾贰个月,即2018年11月30日至2019年11月29日。同日,原告与XX银行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18年小微滨分法借字第XXXX号),保证范围为主债权及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费、查询费、公证费、保险费、提存费、实现债权及担保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及税费等)。同日,原告与被告云脉XX、滨州市XX公司、齐X、任XX、王X、刘XX、苏XX、王X某签订反担保保证合同、个人反担保保证函,各被告承诺以个人、家庭全部财产及公司财产对全部代偿款项及各项损失承担连带还款义务。同日,原告与被告牛XX签订反担保抵押合同,反担保抵押合同约定以牛XX名下房产就上述债权向原告提供抵押反担保,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涉案抵押物为位于滨州市的房产,证号鲁XXXXX,抵押权登记证号为鲁(2018)滨州市不动产证明第XXXX号。上述贷款到期后,被告云脉XX因故不能按期偿还上述全部借款,原告依照与XX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代偿了XXXXX元的逾期款项。原告代偿后取得对各被告就上述代偿款及各项经济损失的追偿权。原告山东省促进就业创业贷款担保中XX是由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成立的、为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提供免费融资担保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原告对被告的代偿款来自山东省担保基金,为了维护省担保基金不受损失,同时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公正裁判。
XX公司、云脉XX、齐X、牛XX、任XX、王X、刘XX、苏XX、王X某未答辩。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合同签订时间显示为2018年11月30日《XX银行借款合同》,编号为2018年小微滨分法借字第XXXX号,借款人(甲方)为滨州XX公司,贷款人(乙方)XXX,甲方向乙方借款壹佰伍拾万元整,用于进母婴用品,借款期限壹拾贰个月,自2018年11月30日起至2019年11月29日止。具体期限以借款凭证中载明的期限为准。贷款利率确定为绝对值浮动定价,贷款利率为贷款实际发放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加上3.15%……,本贷款固定利率,贷款期内利率保持不变。贷款按月结息。本合同保证详见2018年小微滨分法保字第XXXXX号、2018年小微滨分法保字第XXXX号《XX银行保证合同》。
与前述合同签订日期显示同日的《XX银行保证合同》,编号为2018年小微滨分法借字第XXXXX号,保证人(甲方)为山东省促进就业创业贷款担保中XX,债权人(乙方)为XXX。甲方保证担保的主债权为乙方与滨州XX公司签订的编号为2018年小微滨分法借字第XXXX号《XX银行借款合同》,甲方保证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数额为壹佰伍拾万元整,主债权期限自2018年11月30日起至2019年11月29日,若根据主合同的约定上述期限在履行中发生变化,则以借据等债权凭证记载或按主合同约定确定的日期为准;若依主合同或本合同约定乙方宣布提前到期,其提前到期日即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费、查询费、公证费、保险费、提存费、实现债权及担保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及税费等)。
合同落款时间显示2018年11月30日的《反担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XXXX,担保人为山东促业中心,反担保人为滨州XX公司,本反担保保证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在反担保人承担全额担保之情况下,如还有其他反担保人,各反担保人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壹佰伍拾万元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诉讼费、保全费、仲裁费等),以及担保人代债务人偿还上述款项所发生的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诉讼费用、保全费、仲裁费等)。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担保人代债务人向债权人偿还贷款、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之次日起两年。
合同落款时间显示2018年11月30日的《反担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XXXXX,担保人为山东促业中心,反担保人为滨州市XX公司,本反担保保证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在反担保人承担全额担保之情况下,如还有其他反担保人,各反担保人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壹佰伍拾万元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诉讼费、保全费、仲裁费等),以及担保人代债务人偿还上述款项所发生的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诉讼费用、保全费、仲裁费等)。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担保人代债务人向债权人偿还贷款、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之次日起两年。
合同落款时间显示2018年11月30日的《反担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XXXXX,抵押人(甲方)牛XX,抵押权人(乙方)山东省促进就业创业贷款担保中XX,期限为壹拾贰个月,自2018年11月30日至2019年11月29日,担保合同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甲方应承担的金额及有关费用,乙方为履行担保合同而支付的其它款项,乙方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抵押物的折价、拍卖等费用)。抵押物座落于滨州市,证号为鲁(2018)滨州市不动产权第XXXXX号,面积XXXX平方米,评估值或原值为XXXX平方米,实际抵押值XXXX元。山东促业中心鲁(2018)滨州市不动产证明第XXXX号证书,载明证明权利或事项为抵押权,权利人为山东省促进就业创业贷款担保中XX,义务人牛XX,担保债权数额XXXX元,债务履行期限2018年11月30日起2019年11月29日止。
落款时间显示2018年11月30日的《个人反担保保证函》,鉴于贵中心为债务人滨州XX公司与债权人XXX签订的编号为2018年小微滨法借字第XXXX号的《XX银行借款合同》(以下称主合同)提供了担保,金额为壹佰伍拾万元,债务人为此与贵中心签订了《反担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XXXX),在此,本人齐X、任XX、王X、刘XX自愿以个人所有的资产及家庭共有财产为贵中心的担保提供连带责任反担保,并做出以下担保声明:本人自愿以个人及家庭全部资产与收入向贵中心为债务人提供的上述担保提供反担保。本反担保的保证范围为商户主合同及《反担保保证合同》所确定的主债权及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及贵中心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评估、拍卖费、诉讼费、保全费、仲裁费用、律师代理费等费用)。本反担保的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责任,无论债务人因何原因未按约定偿还债务,本人应立即无条件代债务人承担清偿责任。如本人未按时偿还债务,将自愿承担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自贵中心代偿之日起,以代偿金额为基数,按同期每日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直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本反担保的保证期间自《反担保保证合同》所担保的住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落款时间显示2018年11月30日的《个人反担保保证函》,鉴于贵中心为债务人滨州XX公司与债权人XXX签订的编号为2018年小微滨法借字第0071号的《XX银行借款合同》(以下称主合同)提供了担保,金额为壹佰伍拾万元,债务人为此与贵中心签订了《反担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XXXX),在此,本人苏XX、王X某自愿以个人所有的资产及家庭共有财产为贵中心的担保提供连带责任反担保,并做出以下担保声明:本人自愿以个人及家庭全部资产与收入向贵中心为债务人提供的上述担保提供反担保。本反担保的保证范围为商户主合同及《反担保保证合同》所确定的主债权及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及贵中心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评估、拍卖费、诉讼费、保全费、仲裁费用、律师代理费等费用)。本反担保的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责任,无论债务人因何原因未按约定偿还债务,本人应立即无条件代债务人承担清偿责任。如本人未按时偿还债务,将自愿承担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自贵中心代偿之日起,以代偿金额为基数,按同期每日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直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本反担保的保证期间自《反担保保证合同》所担保的住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019年11月29日,XXX出具《XX银行贷款代偿通知书》,载明“借款人滨州XX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与我行签订编号为2018年小微滨分法借字第XXXX号的《XX银行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壹佰伍拾万元整,到期日2019年11月29日。现贷款已到期,我行拟根据合同约定收回该笔贷款,请按照2018年小微滨分法借字第XXXXX号《XX银行保证合同》约定积极筹措资金。截至2019年11月29日,借款人所欠我行贷款本息为XXXXX元,其中本金XXXX元,利息XXXXX”
2019年11月29日,山东促业中心向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转账XXXXX元。
山东促业中心为本案支付律师费XXXX元,已开具发票且实际转账支付。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追偿权纠纷,各方当事人签订的反担保合同、反担保(抵押)合同已生效,且原告已经代为清偿XX银行借款,故原告要求各被告偿付代偿款项的请求权成立。
就原告要求被告偿付代偿款XXXX元的诉讼请求,可以支持。就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双方在合同中对违约金作明确约定,可以支持。就要求律师代理费的诉讼请求,存在明确约定,签署合同,有转账记录,可以支持。就要求滨州市XX公司、牛XX、齐X、任XX、王X、刘XX、苏XX、王X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可以支持。就要求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可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可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滨州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代偿款XXXXX元;
二、被告滨州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全部代偿款XXXX元为基数,自代偿之日2019年11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三、被告滨州XX公司赔偿原告律师费XXXX元;
四、被告滨州市XX公司、牛XX、齐X、任XX、王X、刘XX、苏XX、王X某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原告山东省促进就业创业贷款担保中XX对被告牛XX所提供的坐落于滨州市房屋(鲁(2018)滨州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鲁(2018)滨州市不动产证明第XXXXX号)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900元,减半收取9450元,由被告滨州XX公司、滨州市XX公司、牛XX、齐X、任XX、王X、刘XX、苏XX、王X某共同负担;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滨州XX公司、滨州市XX公司、牛XX、齐X、任XX、王X、刘XX、苏XX、王X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迟 忱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曲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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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4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